110年5月10日起調整本所對外界送入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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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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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調整本所對外界送入飲食
依據: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28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1950號函辦理。
二、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須物品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公告事項:
一、本所謂考量我國飲食習慣趨向多元,又因食材組合具變化性,且不同國籍、地區之收容人飲食文化亦有差異,爰不限制送入飲食之種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一)送入之飲食,無法施以檢查、經本所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用。
(二)送入之飲食,屬易腐敗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三)參照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四)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二、自公告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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