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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 110年度第2次甄選儲備約僱人員簡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7-09
  • 資料點閱次數:900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
110年度第2次甄選儲備約僱人員簡章
一、錄取名額:儲備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若干名(擇優錄取)。
二、甄選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依教育法規定具有同等學歷,持有
    證明文件。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7、28條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四)經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無法定傳染病者,並合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
     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重度肢障者。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或肺部X光檢查異常者(此項可擇一檢查)。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指派職務者。
三、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110年7月9日起至110年7月14日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恕不接受親自報名)(限時掛號並以郵戳為憑,郵寄
                 本所人事室,信封右上角請註明【應徵110年度儲備約僱人員】字樣。
                 地址: 702029臺南市南區大林路161號。
 (三)請自本所網站(https://www.tnj.moj.gov.tw/)電子公佈欄項下自行下載簡章、報名表及自傳。
 (四)證件書表檢附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亦不退件。
四、報名應繳證件:請按編號次序裝訂(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一)報名表1份。
  (二)簡要自傳1份。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
 (四)退伍令或兵役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女性免付)
  (五)曾任矯正機關戒護工作經歷或訓練證明文件﹙無則免付﹚。
  (六)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報名表如勾選自行向縣市警察局申請者,請務必提供)。
     五、甄選方式、日期及地點:
  (一)方式:面試(面試成績達70分以上者依成績高低順序列冊儲備僱用,面試成績
            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二)日期:
1、110年7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甄選時間敬請於報名後自行參閱
本所網站電子公布欄,本所不再另行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
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2、面試當日請於上午9時10分報到,並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三)地點:本所行政大樓二樓簡報室。  
六、錄取通知:面試後擇期公告於本所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
七、經公告錄取者,報到時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合格體檢表正本1份。檢查不合格、檢查項目不完全,或未於規定時間繳交體格檢查表,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體檢表內各項不得有任何修改情形,修改後再蓋校對章視為不合格。
八、約僱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分發、管理員通案調動報到日
或因制度改變、職缺裁改及經費不足等約僱原因消滅之前1日止。
九、經錄取儲備者,本所得依用人需求,依約僱排名順序以電話通知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或報到時已不具資格條件(如受刑事處分、體格檢查不合格等),均以棄權論,並註銷候用資格,或僱用期間有違僱用規定者,即
喪失僱用資格。
十、工作項目:擔任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十一、本甄選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時,得延期舉行,訊息將公布於本所網站週知,敬請密切注意,本所不另行書面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十二、其他事項:
僱用報酬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個人學(經)歷所符合之條件按月支給報酬,並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辦理敘薪及考核: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
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五等280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34,916元。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之
經驗者,四等250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31,175元。
    3.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三等220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27,434元。
受僱時應簽具契約,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
另僱用原因消滅、經費短絀、業務精簡或所佔職缺經上級機關另為其他處分或遇法令、政策修訂致無法進用時,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本甄選錄用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禁止兼職」規定,公告錄取並通知
進用日前應將他項兼職完成放棄程序,進用報到後一經發現違反規定立即予以
免職,並追繳已支付之各項給付。
(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
(四)本案相關疑問洽詢電話:(06)2150583分機16(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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