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申請方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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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
辦理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申請方式
一、 一般接見:
(一) 定義:指符合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等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次數 原則性規定辦理之接見。
(二) 申請程序:接見人逕向本所接見室申辦。
(三) 審核標準及程序:經本所審認符合相關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次數原則性規定後,即可排程辦理。
二、 增加接見:
(一) 定義:指本所依相關法規予以增加接見次數之獎勵,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所認有必要時,依相關
法規核准辦理增加次數或放寬對象之接見。
1、 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 收容少年有事務聯繫、促進在所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 穩定接見人或收容少年情緒之需要。
4、 收容少年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 收容少年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 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二) 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收容少年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本所指定服務窗口訓導科內勤承辦人申辦,電話(06)215-0583轉分機33。
(三) 審核標準及程序:
1、 經所長或授權人員審認符合申請之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辦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
提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2、 如核准理由係勾選「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之事由,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
三、 彈性調整接見:
(一) 定義: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所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放寬對象限制、調整場所、延長時間、
增加次數或人數之接見。
1、基於管理事由:
(1) 本所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 收容少年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 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 為修復、調整、改變收容少年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收容少年個人重大事故:
(1) 收容少年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 收容少年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 其他事由:
(1) 收容少年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 收容少年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 收容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急迫時。
(4) 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 收容少年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 收容少年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二) 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收容少年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本所指定服務窗口申辦。
(三) 審核標準及程序:經所長審認符合申請之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辦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
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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