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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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 申請方式:
(一) 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上午9時至11時及下午2時至4時,攜帶應備文件資料至本所訓導科提出申請。
(二) 電話預約:
1.預約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下午5時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06-2143181、訓導科內勤:06-2150583轉分機33)
提出律師預約接見申請登記單,並以電話確認本所受理狀況,且於接見當日攜帶律師預約接見申請登記單至訓導科報到
登記後,即可進入戒護區辦理律師接見,可縮短等待收容少年提帶時間。
2.律師預約接見申請登記單請向本所訓導科內勤索取或逕連結本所資訊網站下載。
(https://www.tnj.moj.gov.tw/362745/362766/946834/946841/post)
二、 應備文件:
(一)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
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
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
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五)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本所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
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機
關查驗。
三、 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
訓導科內勤,連絡電話:06-2150583#33
四、 注意事項:
(一)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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