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時間及位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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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駕車者從大林路汽車停車場進入停妥之後,步行經晨曦會戒毒中心,再行走約10公尺後抵達大門口.
- 騎機車,自行車者從大林路大門進入右轉後,機車停車棚旁邊即為接見室入口.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從大林路大門進入右轉,步行約10公尺抵達.
辦理接見須知
一、登記接見應備文件:
應提出足資證明之身分證件為憑,以證明家屬關係。
二、受理接見日期:
(一)本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二)另本所為便利無法於上班日辦理接見之民眾,於每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
(三)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如特別開放辦理接見,均提前於候見室及本所網站公告之。
三、受理接見登記時間:
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止。
四、接見對象:
(一)一般收容少年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但有特殊情事時,經報告少觀所長官及法院許可者,得許與其他之人(例如:輔導社工或在學時之老師等)接見。
(二)受觀察勒戒少年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殊情事時,經報告少觀所長官許可,得許與其他之人(兄弟姊妹或在學時之老師)接見。
(三)少年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五、接見次數:
(一)被收容少年每日均得接見1次(禁止接見者除外)。
(二)受觀察勒戒少年每人每週一次為限(任1天)。
六、接見人數:
人數不得逾3人,被許可接見者並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兒童人數不計入前開人數限制。
七、接見時間:
不得逾30分鐘。
八、送入財物應注意事項:
(一)送入物品本所係依照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送入飲食限制: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每次重量不得超過二公斤。
(三)受觀察勒戒少年禁止送入飲食。
(四)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於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
(五)本所對於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依法令規定均須施以檢查,認為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尚請家屬了解並配合。
(六)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本所會把相關事證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偵查或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