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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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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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送入金錢及食(物)品:依據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本所準、適用之規定)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送入金錢及食(物)品:依據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本所準、適用之規定)
一、 送(寄)入金錢 (收容少年每日一次):
(一) 以新台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得以經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二) 每次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為限。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收容少年在機關內之保
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機關長官得限制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三) 前開金錢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寄)入。循寄入方式以現金袋及匯票或本票為限。
二、 送入飲食(收容少年每日一次):
(一) 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送入
飲食方式,以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二)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少年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及「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
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例如:
1含有酒精成分之飲食。
2未經煮熟之飲食。例如涼拌類食品、醃漬類食品等。
3易腐壞之飲食。例如生魚片、沙拉、優格等,且夏季應避免寄入海鮮類。
4食材不明或有衛生疑慮之飲食。
5茶葉。
6結晶狀或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7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8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9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10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
(三)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四)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
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三、送入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
(一)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數量依規定以下列為限:
1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2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3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4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佰元、筆三支為限。
5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6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二)送入之必需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夾藏違禁物品。例如菸類、酒類、檳榔、金屬類、玻璃類、尖銳物品、引火工具、通訊器材、繩
索、金錢、貴重物品或任何非法物品等。
2所內穿著衣物不得有鈕釦、拉鍊、附帶繩索或其他金屬製配件。
3特殊需求之物品(例如眼鏡、拐杖或尿布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
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4寄入眼鏡之鏡片需為塑膠安全鏡片,顏色以透明色為限,不准寄入變色鏡片,且鏡架不得為金屬材質。
5寄入之圖書雜誌,如其內容有礙收容少年改過遷善或收容之目的者,不許送入。
6寄入藥物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師處方籤,並填寫本所之寄入藥物保證書。
7寄入金錢應出示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若收容少年拒絕收受,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會議決
議,沒入之。
(三)其他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之物品,禁止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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