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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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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7
  • 資料點閱次數:1689

遠距接見申請說明

 

一、目的:本所為便利遠地家屬辦理接見,免去舟車牢頓之苦,開辦「遠距接見」業務;收容人家屬可透過住居所附近之矯正機關視訊設備與本所收容人會面,減少奔波兩地之時間與花費。

二、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方式向本所申請辦理遠距接見。收容人每星期得應前項配偶及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有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另由法官或檢察官斟酌案情限制其接見範圍外,得因案情需要申請遠距接見。申請時,不受本說明第三點規定限制。

三、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四、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本所將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五、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於第一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會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曾經於本所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得於第一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電話直接向本所申請辦理。

六、接見時間及次數:

上班日週一至周五下午2時至430分、共分五時段。

七、申辦方式:

1.填寫遠距接見申請單:請至本所接見室、鄰近矯正機關索取或至法務部網站下載填寫。

2.檢附証明文件: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以郵寄或傳真申請:將上述資料備妥後、以掛號郵寄或傳真至本所。

4.本所將以電話、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家屬資料審查結果。

5.攜帶證件至就近矯正機關辦理遠距接見:申請人依通知之日期、時間、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至就近矯正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經審核身分通過後,即可與本所之收容人進行接見。

八、遠距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後辦理遠距接見。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次者,本所得停止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

九、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1.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2.形跡可疑者。

3.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十、洽詢方式:

        本所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3

本所聯絡電話:(0423844696

傳真:(042381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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