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與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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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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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與醫療事項
問 2-1、出境逾兩年致戶籍被除籍,對於收容人有何影響?
答: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在臺無戶籍者,無法加入健保。未納入健保之收容人罹病時,接受公醫或自費門診治療。
問 2-2、收容少年進入矯正機關後,會得到哪些醫療照護?
答:
- 矯正機關提供之醫療照護,如下:
- 預防保健:實施健康檢查,對於罹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之收容人列冊追踪。另對收容人實施衛生教育,預防疾病發生。
- 疾病治療:收容人身體不適,將由醫師診察治療,提供妥適的醫療照護。
- 傳染病防治:新收時,即實施傳染病血液篩檢(檢驗有無罹患愛滋病或梅毒)及胸部X光篩檢,以達及早發現,及時治療之效。
問 2-3、罹患慢性疾病者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可否獲得治療?
答:
- 目前多數收容少年已納入全民健保,醫療院所亦進入本所開設各科門診。又無法使用健保醫療者,則由公醫看診,故收容少年如有看診需要,可向男、女生班主管報告後掛號,即可獲得妥善治療。
- 慢性病者需長期服藥,可在本所內申請看診領藥。惟利快速銜接治療,可向原治療醫院申請各類診斷書、病歷摘要及用藥紀錄等,提供本所參考。
- 如在本所內無法妥善治療,醫師會建議安排戒護外醫,親屬毋須過度擔心。
問 2-4、收容或執行期間,倘有服用藥物之需求時,如何處理?
答:
- 二代健保實施後,業有醫療院所進入本所開設門診,如因罹患疾病有須服用藥物者,得於本所內門診就醫,並依醫囑服用藥物。
- 收容少年進入本所時得攜帶藥品,藥品應備有完整之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藥袋包裝之標載應包括病患姓名、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藥品用法及用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調劑者姓名以及調劑或交付日期,經本所核對後發給使用。須施打胰島素者,應備妥診斷證明書、處方箋、針具及須使用之藥品。
- 在本所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之藥品,卻無法於本所取得者,得填具申請表,向本所申請由親友送入藥品。外袋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以收容少年本人之藥品為限。
- 送入方式:收容少年親屬得以郵寄、經由本所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本所許可之方式送入。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所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 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本所將會拒收。
- 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 收容人得自費將藥品寄至指定處所,或請親友至機關領回。
- 如收容人不為處理,機關得將藥品逕為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問 2-5、本所內收容少年是否納入健保?需要繳交健保費用嗎?
答:
- 四類三目(由法務部補助保險費):執行期間逾 2 個月之受刑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學生及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本所全額補助。
- 非四類三目(自行付費納保):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少觀所收容少年、民事被管收人及應執行期間 2 個月以下之受刑人。
- 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規定之本國籍收容少年,以及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之外籍收容少年。又外籍收容少年若領有居留證且在臺居留期間滿六個月者(以移民署資料為準),得納入健保。
問 2-6、具有健保的收容少年看診是否需要繳費?費用如何處理?
答:
- 收容少年負擔看診費用,如下:
- 掛號費:本所內門診50至100元不等,依醫院訂價而異。
- 部分負擔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本所者就醫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基層醫療單位層級計收。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規定,凡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免部分負擔。
- 住院費:依住院時間負擔 10%至 30%。住院時間愈久,負擔比率愈高。
- 收容少年無法繳納掛號費或部分負擔費用時,本所將會由其保管金持續扣款、催繳或通知其家人繳費。收容少年出所仍有欠費者,則由合作醫院(診所)催繳。
問 2-7、收容少年入本所前健保費用有欠繳情形,法務部是否會代繳?
答:
- 在本所接受刑之執行、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且期間逾 2 個月之收容少年(屬四類三目收容少年),其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本所全額補助。但不論係屬四類三目收容少年或其他保險類別之收容少年,其入本所前之健保費如有欠費情形時,法務部均不會代繳。
- 非四類三目收容少年如因欠費遭鎖卡,健保署將於其入本所後予以解卡,不致影響其入本所後使用健保醫療之權益。
問 2-8、沒有納入健保的收容少年如何就醫?費用由誰負擔?
答:
- 受刑之執行2個月以下,且符合健保資格者,應自行持續納保,並繳交保費,以免健保中斷。如已加保未領卡或卡片遺失、毀損等,入本所前應儘速補辦健保卡,以維權益。
- 收容少年如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致無法加入健保者,於本所內罹病時,本所會另行延聘醫師提供診療,或由合作醫療院所提供公益門診。惟如有戒送醫院診治之情形者,費用由收容少年自行負擔。至於符合清寒補助條件者,可申請醫療補助。
- 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之收容少年,因刻正申辦而無健保卡、辦理投保中、不在保或積欠健保費用遭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時,得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後續由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及本所,輔導其納保或辦理欠費分期繳納等措施。
問 2-9 、收容少年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時,卻罹患疾病需要就醫時,如何處理?
答:
-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收容少年就醫時應自行負擔掛號費用,以及門診、急診或住院等相關醫療費用,收容少年如有經濟困難,無力向醫療機構繳納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循下列方式辦理:
-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 向執行本所提出申請,由本所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
- 申請期限:接受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
- 應備文件:最近一年內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
- 收容少年之經濟困難狀況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改善,仍有就醫需求者,須重新提出申請。
- 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無力支應醫療費用之收容少年,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得支付醫療費用者,本所得自保管金扣繳。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將追繳為收容少年延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 提供不實之資料。
- 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問 2-10、收到本所公文告知應繳交醫療費用,要如何處理?
答:
- 目前本所內備有各類健保門診,但看診時仍需自費負擔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不具健保資格的收容少年除公醫門診外,其餘醫療亦需自費,如收到相關催繳公文,應依限繳納。
- 收容少年親友得將醫療費用送入予該收容少年,俾利辦理相關醫療扣款事宜。送入之方式請參閱「陸、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問 2-11、收容少年於何種情形下可以戒護外醫?會通知親屬嗎?
答:
- 收容少年現罹疾病,經醫師診療,如診斷(依實際病情需要、醫護人員、醫療設備等因素)在本所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建議轉診單,或由收容少年提出自費外醫報告,經核可後戒送外醫。
- 收容少年住院或依病情需要,本所會通知親屬前往探視(禁止接見收容少年應經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各項侵入性檢查、手術亦須親屬配合前往醫院,簽署同意書。
- 探視親屬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規定接見時間內前往醫院探視。
問 2-12、收容少年可否指定戒護外醫時間及醫療院所呢?
答:
-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本所者就醫管理辦法規定,收容少年戒護移送醫療院所就醫之時間及處所,由本所依其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少年不得自行指定。爰此,收容少年如有戒護外醫需求,不論住院或門診,均係由本所指定就醫時間及醫療院所。
- 收容少年戒護住院時,優先安排入住於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健保病房為原則。
問 2-13、收容或執行期間,倘有使用藥品之需求時,取得藥品之管道?
答:
- 收容人於收容或執行期間,倘有使用藥品需求時,取得藥品管道如下:
- 新收攜入:收容人進入機關時,自身攜帶藥品。
- 機關取得:收容人於機關內門診就醫或戒護外醫,經醫師診治後取得藥品。
- 外界送入:收容人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藥品。(僅限因現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或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
問 2-14、收容人攜帶藥品進入機關執行或收容,應注意哪些規範?
答:
- 攜帶藥品範圍:限收容人本人之藥品。
- 包裝與標示:
- 應備有完整之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且藥品未經拆封或更換容器。
- 藥袋包裝之標示應包括病患姓名、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用法及用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
- 效期規定:藥品須於醫師原定之給藥期間及保存期限內;倘逾原給藥期間,但仍於保存有效期限內者,得經機關評估核准後發給使用。
- 拒收藥品:
- 藥品若不符前揭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如非本人藥品、已拆封或包裝破損、標示不明、已過保存期限等),機關應予拒收。
- 拒收之藥品,應通知收容人限期處理、交由其指定之人領回、由收容人自費寄至指定之處所;如收容人逾期不為處理,機關得將藥品逕為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問 2-15、收容人執行或收容期間,因甫入機關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藥品,或機關無法提供,欲申請由外界送入,其申請條件與程序為何?
答:
- 申請條件:收容人現罹患疾病,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
- 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之藥品,無法於機關取得者。
- 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之藥品,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者。
- 審核程序:收容人提出申請後,經機關評估確認符合申請條件,核准後始得送入。
- 外界送入之藥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 限收容人本人之藥品。
- 應備有完整之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且藥品未經拆封或更換容器。藥袋包裝之標示應包括病患姓名、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用法及用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經機關核對後發給使用。
- 藥品效期須於醫師原定之給藥期間及保存期限內;倘逾原給藥期間,但仍於保存有效期限內者,機關得於評估核准後發給使用。
- 拒收藥品:
- 藥品若不符前揭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如非本人藥品、已拆封或包裝破損、標示不明、已過保存期限等),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機關應予拒收。
- 拒收之藥品,機關應退回送入人並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藥品之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領回者,機關應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予以毀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