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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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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762

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問 3-1、入本所執行時,可否購買物品?有限制規定嗎?

答:

  • 入本所執行時,攜帶之金錢將交付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存摺簿,購物  時自存摺簿扣款。
  • 收容少年購物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用品」(食品、日常用品等)與「非一般性用品」(衣著、棉被…等)。販售物品價目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並於收容少年居住場舍張貼,以供申購。
  • 基於培養收容少年節儉習慣,減輕家屬之負擔,杜絕異常消費的原則,一般性用品」,每人每週以消費500元為限,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  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 「非一般性用品」,消費金額達500元以上時,則須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方得購買。

問 3-2、想要領回保管物品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答:

  • 申請方式與程序
    1. 收容少年或其親屬親自申請:由收容少年或其親屬向本所提出申請,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2. 利用網路申請: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另開新視窗)」申請,本所接收後將申請案件轉送承辦人員,審核確認收容少年或其親屬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書影本無誤後,郵遞通知申請人到本所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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