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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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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1777

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問 4-1、收容少年進入本所後,何時可以辦理接見?
答:

  • 收容少年(禁止接見收容少年除外)於進入本所,完成新收程序確認身分後,即可於規定接見辦理時間內辦理接見。

問 4-2、本所辦理接見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接見嗎?
答:

  • 本所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本所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 為便利無法於上班日辦理接見之民眾,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本所每月擇定至少1日國定例假日辦理接見,或於不同國定例假日分2次半日辦理。辦理之日期,本所將預先以公告於本所全球資訊網網頁、接見室之布告欄等適當方式對外公開。

問 4-3、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答:

  • 接見辦理流程原則如下,實際仍以本所公告()為準:
    1. 至服務台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2. 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室窗口辦理。
    3. 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4. 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5. 窗口接見(接見過程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 5 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又如收容人接見對象,法規定有相關限制規定,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 接見每次以 3 人為限,被許可接見者並得攜帶未滿 12 歲之兒童,兒童人數不計入前開人數限制。

問 4-4、如何查詢收容少年是否收容在本所,或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答:

  • 本所於收容少年新收後,均會以電話告知相關規定,並提醒收容少年親屬慎防詐騙電話。
  • 因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之故,查詢收容少年是否在本所收容及可否辦理接見等訊息者,限收容少年基本資料卡內登記之關係人或曾辦理接見之親友,且須核對身分資料審核無誤後,方可提供查詢。

問 4-5、本所拒絕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答:

  • 本所拒絕接見之理由如下:
    1.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少年得接見之對象。
    2. 收容少年拒絕接見。
    3. 請求接見者或收容少年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4. 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5. 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問 4-6、本所中止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答:

  •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形,或接見人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時,戒護人員得中止接見。

問 4-7、收容少年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答:

  • 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之管理及紀律;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問 4-8、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少年接見嗎?
答:

  • 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 民眾如以收容少年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問 4-9、為何禁止接見被告不能辦理接見?如何得知其解除禁見而申請接見呢?
答: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認為被告有因接見而致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禁止接見。但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 禁止接見被告如獲解除禁見,即可辦理接見,被告可寄信或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通知親屬至本所辦理接見。

問 4-10、家裡發生重大事情,可否另外申辦接見?
答:

  • 收容少年家裡如發生重大事情(如發生變故、家人病危或喪亡等),得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即時聯繫;另家屬前往本所辦理一般接見時,可向本所說明事由,由本所酌情延長接見時間、辦理增加接見或為其他彈性調整措施。

問 4-11、夫妻或直系血親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答:

  • 收容少年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機關提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請。
  • 任一方收容少年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者,機關將拒絕其申請。

問 4-12、請問什麼是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辦規定為何?
答:

  • 為便利收容少年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接見,本所設置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提供其等即時聯繫。
  • 申辦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範於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及本所公布之資訊。
  • 申請人及理由:
    1. 收容少年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 收容少年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 收容少年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3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 收容少年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本所。
      • 收容少年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 本所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本所管理之必要。
    2. 請求接見者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 家屬或最近親屬
      • 律師或辯護人
      • 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 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 具身心障礙情形。
        •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 因收容少年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 收容少年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 其他經本所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 接見次數及時間:收容少年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每月 2 次為原則(排除因收容少年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與外交或領事人員接見、與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因個人或財物遭受災害或其他本所認有必要等情形)。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本所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次數或時間。
  • 接見人數: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每次至多2人。其他通訊方式,本所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 程序及方式:
    1. 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期間檢具相關文件(詳如()()之說明),向收容少年所在本所提出申請。申請單可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索取,或至機關全球資訊網站、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另開新視窗)下載使用。
    2. 提出申請期間:
      提出申請期間表
    3. 應備證明文件:
      應備資料表
    4. 本所於審查後,將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應依本所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1日電洽本所查詢。
    5. 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少年所在本所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
    6. 如經本所許可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接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許可辦理遠距接見之本所辦理遠距接見。
    7. 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請以電話聯繫本所取消;如未依本所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 6 個月內達 3 次以上者,本所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得拒絕申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收容少年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1. 收容少年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2. 收容少年或請求接見者未依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規定辦理。
    3. 請求接見者未依本所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 3 次以上者,本所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得拒絕之。
    4. 收容少年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5.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本所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 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所得中止接見:
    1.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2.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3.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4.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本所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5. 收容少年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本所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 請問如何申請行動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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