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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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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4
  • 資料點閱次數:1249

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問 5-1、進入本所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答:

  • 收容少年進入本所後,除禁止通信之被告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舍後即可發受書信。

問 5-2、請問收容少年因故無法自行書寫,如何發信?

答:

  •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收容少年,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 收容少年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收容少年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

問 5-3、請問各類收容少年發受書信之對象規定為何?

答:

  • 受觀察勒戒少年發受書信對象原則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 收容少年發受書信對象為親友,朋友須經家長同意。
  • 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發受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問5-4、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嗎?

答:

  • 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本所以調查資料認定。
  • 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少年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本所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少年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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