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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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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4
  • 資料點閱次數:716

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問 6-1、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少年,有何規定?

答:

  •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少年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經本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若收容少年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本所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 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本所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1. 經由本所指定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寫申請單,將欲送入之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2. 以現金袋、郵政匯票或本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或郵政匯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或開立本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並於信封上詳細記載收容少年姓名、編號、所屬場舍及送入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少年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少年收執保管。

問6-2、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少年,有何規定?

答:

  • 送入飲食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送入飲食方式,以本所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少年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本所紀律者,及「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例如:
    1. 含有酒精成分之飲食。
    2. 未經煮熟之飲食。例如涼拌類食品、醃漬類食品等。
    3. 易腐壞之飲食。例如生魚片、沙拉、優格等,且夏季應避免寄入海鮮類。
    4. 食材不明或有衛生疑慮之飲食。
    5. 茶葉。
    6. 結晶狀或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7. 未切()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8. 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9.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10. 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
    11. 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12. 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囗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問 6-3、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少年,有何規定?

答:

  •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數量依規定以下列為限
    1.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2.   棉(涼)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   限。
    3.   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4.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佰元、筆三支為限。
    5.   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6.   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 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 送入之方式如下:
    1. 經由本所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少年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本所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3. 經由本所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6-4、若要送入非問 6-3 之必需物品予收容少年,有何規定?

答:

  •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1. 報紙或點字讀物。
    2. 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3. 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4. 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5. 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6. 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本所無法取得之藥品。
    7. 其他經本所長官許可之財物。
  • 送入之方式如下:
    1. 經由本所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少年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本所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3. (三)經由本所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問 6-5、本所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
    1. 未依外界對收容少年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有關時間、種類、數量()、次數、程序等規定辦理。
    2.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本所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3.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4.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5.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本所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問 6-6、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答:

  • 因電器用品為管制性物品,非收容少年生活必需物品,所以不得由外界送入。收容少年如符合電器用品使用資格,經核准後由本所統一購買持有。

問 6-7、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答:

  • 收容少年應向本所提出申請及明細單,載明郵寄物品品名與數量,經本所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 收容少年親友得以郵寄方式,或經由本所指定櫃台送入。寄()入之物品應符合明細單上之物品品名與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以利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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