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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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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4
  • 資料點閱次數:849

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問 10-1、請問施用毒品者進入勒戒所、戒治所及監獄執行的時機分別為何?

答:

  • 進入勒戒所之時機:
    1. 初次施用毒品者。 
    2.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年後再次施用毒品者。
  • 進入戒治所時機: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 進入監獄時機: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

問 10-2、請問受觀察勒戒人將在何處執行觀察勒戒處分?

答: 

  • 矯正署於 100 年 10 月 1 日指定新店、臺中、高雄、臺中女子與高雄女子戒治所、臺北女子、臺東、花蓮、澎湖與金門看守所,及臺北、臺南與高雄少年觀護所等 13 所附設勒戒處所。各法院及檢察署對到案之受觀察勒戒人將直接送至各勒戒處所執行,或暫時收容於原來之勒戒處所,並於一週內再行解送至各專責勒戒處所執行。

問 10-3、請問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期間各需要多久呢?

答: 

  • 觀察勒戒的期間不得逾二月。強制戒治的期間為六個月以上,直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時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 勒戒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勒戒之情形,經醫師研判觀察受處分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陳報該管檢察官准予停止受觀察勒戒之處分。
  • 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六個月後,經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之停止戒治評估後,認為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者,戒治所得檢具事證,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
  • 家屬不能自行向檢察官申請辦理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分。

問 10-4、請問觀察勒戒費用如何計算與繳交呢?

答:

  • 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日之勒戒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1. 伙食費及用費:
      • 成年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勒戒)日新臺幣(以下同)67 元 (澎湖、金門、綠島地區為78元,馬祖地區為107元)。
      • 少年受觀察勒戒人自106年2月10日起每人每(勒戒)日90元 (澎湖、金門、綠島地區為90元,馬祖地區為107元)。
    2. 藥品材料費:每人每(勒戒)日33元。
    3. 尿液篩檢材料費:每人每次200元。
    4. 診療費:每人每(勒戒)日40元。
    5. 其他受觀察勒戒人在勒戒處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以個案實際支出為計算依據。
  • 勒戒費用免繳之情形:
    1. 自首:依裁定內容記載為憑。
    2. 貧困:欲申請免繳勒戒費用者,應於勒戒期間,或勒戒處所催繳期 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提出現時貧困無力負擔之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可就未繳納部分之費用申請免繳;但已繳納(扣繳)部分,則不予退還。
    3. 繳交方式:
      • 出所後:家屬或受勒戒人出所後欲繳納勒戒費用,可至原執行機關關總務科繳納,或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受勒戒人出所時執行機關會告知劃撥帳號),劃撥時請於通訊欄註明受勒戒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執行中:受勒戒人執行中,除依規定應自保管金中扣繳費用之方式外,若欲自願先行繳納勒戒費用,可以書面方式表明,執行機關會依程序辦理勒戒費用之收取作業。

問 10-5、新收收容少年被驗出毒品反應,請問會如何處理?

答: 

  • 依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本所對於收容少年實施尿液檢驗,驗出毒品陽性反應者,將製作談話筆錄瞭解原因,並將尿液再送至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檢驗。經確認檢驗結果仍為陽性者,將依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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