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服務常見問題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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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檔案應用?
答:檔案應用指民眾可向政府機關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機關須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提供檔案及還卷作業。
二、如何查詢或申請應用本所檔案?
答:(一)、使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進行查詢。
1.本所網站首頁:「檔案應用服務」→「檔案相關資源網路連結」→「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另開新視窗)」。
2.使用關鍵字”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搜尋檔案。
3.記下欲申請應用檔案的檔號。
(二)、填寫「檔案應用申請書」:
1.可由本所網站下載(「首頁」→「檔案應用服務」→「檔案應用申請」下載「檔案應用申請書」),或至本所單一服務窗口索取。
2.填妥後郵寄至本所或親送至單一服務窗口。
三、本所答覆申請檔案應用准駁之時程為何 ?
答:依檔案法規定自受理日起(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本所得拒絕提供申請應用之情形有哪些?
答:依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士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五、外國人申請檔案應用之限制?
答:外國人申請應用檔案,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六、申請檔案應用核准後,應備妥哪些證明文件?
答:申請人為個人,應出示審核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如係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應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理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託書。
七、檔案應用申請人應遵守之規範?
答:申請人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之行為,違反者本監得依檔案法26條之規定,停止其應用檔案: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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