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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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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接見及發受書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7
  • 資料點閱次數:225

[一般接見及發受書信] [遠距接見] [電話預約接見]


接見親屬及發受書信規定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但有妨礙戒治處分之執行或受戒治人之利益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2. 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家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得報經所長許可後行之。
  3. 受刑人(含外役分監受刑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殊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4. 受戒治處分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送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1. 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2. 元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接見時間

  1. 週一至週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00。
  2. 週日(每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00。
  3. 外役分監每週五下午13:30~16:00。

接見及通信次數

  1. 受刑人
    1. 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2.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每五日一次)。
    3.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4. 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
    5.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管教範圍內,得准予非親屬接見及通信。
  2. 受戒治處分人每週一次。
  3. 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之利益時,不許接見。
  4. 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
  5. 接見人數限二人,接見人請攜帶身份證正本。

申請接見流程

  1. 家屬抽號碼牌,並填寫接見寄物四聯單,各欄應詳實填寫。
  2. 依號碼牌順序辦理登記接見及寄物, 並請家屬繳交有效證件(身份證,汽/機車駕駛,護照,健保IC卡等)查驗身份。
  3. 經審查如有證件不符或與收容人接見處遇不符者,不予受理。
  4. 經申請核准進入接見區者,以梯次為單位,並於候見處字幕看板上顯示梯次。
  5. 依梯次辦理接見,核對家屬提供證件,並將所攜通信器材置放於置物櫃內後,始准進入接見區接見,離去時取回所保管物品。

寄款流程

  1. 家屬如有寄款者,請在登記接見窗口自行填寫「寄送保管金申請單」後,連同現金交由登記接見人員辦理寄入手續。
  2. 經查驗點收現金無訛後,將「保管款收據」交家屬收持,並請當場核對是否無誤。

接見注意事項

  1. 請勿攜帶行動電話、照相機、錄影機、錄音機等通訊器材進入接見區。
  2. 進入接見區若發現持有違禁物或危險物品者,立即取消接見。
  3. 酗酒或精神異常及神智不清者,不得申請接見。
  4. 申請接見時如有發現辱罵、打架及破壞公物者,立即取消申請接見。
  5. 收容人出監未滿六個月者,不得辦理接見(但親屬不在此限),收容人或家屬一天限接見乙次。
  6. 當日已辦理接見者(增加接見核准不在此限)或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收容人者,禁止申請接見。
  7. 收容人違規經核定停止接見處分日數內者,不得申請接見及寄物。
  8. 經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對象核准有案者,禁止申請接見。
  9. 接見家屬有違反監獄紀律者,禁止申請接見。
  10. 接見區禁止攜帶各種動物進入,以維安全及衛生。
  11. 申請寄物者以最近親屬接見寄物表上登記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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